
全國政協委員、文化部副部長趙維綏表示
“山寨文化”涉嫌侵犯著作權
昨天,全國政協委員、文化部副部長趙維綏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山寨文化”通過媒體傳播,涉嫌侵犯著作權。他同時表示:“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文化現象,我們將會引導‘山寨文化’,它自身也不應和主流文化對抗!
-關于“山寨文化”
背景:山寨手機、山寨明星……2008年,“山寨”成為網絡流行名詞,年末一場“山寨版”的春節(jié)聯歡晚會,更是引起了社會對“山寨文化”的熱議。
“山寨文化”涉嫌侵權
記者:剛才很多委員都在討論“山寨文化”,您怎樣看待“山寨春晚”、“山寨明星”等山寨現象?
趙維綏:“山寨文化”相當復雜。作為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現象,我們正在積極關注和研究。學者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這是惡搞式模仿,不但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知識產權,還對原作者的形象造成了影響,應堅決給予打擊;另一種看法認為,這屬草根文化,不用過于計較。我認為,對“山寨文化”要具體分析。
據我所知,“山寨”最早是從“山寨手機”開始的,這種模仿肯定侵犯了原產品的知識產權。如果說某人唱歌很像宋祖英,那么她自娛自樂當然沒問題,但如果組織起來,通過網絡等媒體傳播,就涉嫌侵犯著作權。因為沒有體現對原作者的尊重,沒有體現對藝術本體的尊重,也沒有體現對藝術的尊重。
政府將給予積極引導
記者:如果這些“山寨文化”的作者說自己不為營利,純粹個人愛好或展示呢?
趙維綏:怎么界定“不營利”呢?不營利并不代表公益性。我覺得要分兩方面看待“山寨文化”的創(chuàng)作者:有些人他們確實有天賦,比如楊光,模仿誰像誰,大家都很喜歡,那就變成了他自己的一種特色了;還有些人,比如很多北漂的有一定文藝技能的人,他們在正規(guī)的渠道很難成名,現在有了“山寨”這個渠道,就給了他們一個爆發(fā)的平臺。
作為政府,還是要鼓勵大家在文化領域多創(chuàng)新,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文化。對于這種客觀存在的文化現象,我們對其(山寨文化)也不能視而不見,將給予積極引導,為他們提供一些平臺。同時,“山寨文化”自身也不應和主流文化對抗。
-關于“文化消費券”
背景:在“保增長、擴內需”的大背景下,多個城市今年開始向市民或低收入群體發(fā)放“商業(yè)消費券”。兩會期間,20多名委員聯名提交了發(fā)放“文化消費券”的提案。
建議發(fā)放文化消費券
記者:對于“文化消費券”的提案,您支持嗎?
趙維綏:我很支持,而且我也在這份提案上簽了名。我認為現在發(fā)放消費券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意義。
一場音樂會1000塊,對普通老百姓是很奢侈的。如果我們拿出4萬億財政投入中的很小一部分,為基層發(fā)放文化消費券,告訴他這個消費券可買音樂會門票,但你自己還需花100塊錢。我想,花100塊錢聽一場世界頂級音樂會,大家還是愿意的。這一方面讓大眾走向高端藝術的殿堂,另一方面又促進了消費。
金融危機帶來新契機
記者:發(fā)放“文化消費券”,是否從一個側面反映文化產業(yè)也正在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
趙維綏:現在全球金融危機,我認為對文化事業(yè)發(fā)展,是一個新的契機。從國外的經驗看,每一次經濟大危機,都伴隨著文化事業(yè)的一種大發(fā)展。比如美國大蕭條的時期,有了迪斯尼的米老鼠,有了秀蘭·鄧波兒;1997年金融危機,韓國的文化事業(yè)卻大發(fā)展,在亞洲掀起韓流。
我們文化事業(yè)現在就到了這樣一個關鍵的時刻,文化的發(fā)展可以和經濟的發(fā)展同步,但也可以是逆勢的,在經濟困難的時候更需要文化和精神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