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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一、為保證我省引進海外人才優(yōu)惠政策的落實和兌現,充分發(fā)揮留學人員在我省經濟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公派或自費到國外高等院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以上(含學士學位,以下類同)的留學人員;在國內已取得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在國內取得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級訪問學者,以及其他有真才實學為我省所急需的留學人員。留學人員由省人事局負責認定,來閩定居就業(yè)者發(fā)給綠色封面的《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證》,應聘短期服務者發(fā)給黃色封面的《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證》。來閩工作的留學人員,應向省人事局所屬的省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索取《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登記表》填寫,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留學生須提供本人護照、國外學歷證明、學位證書以及成績單和有關論文的復印件。訪問學者、進修人員或其他有真才實學者須提供本人護照、國內學歷證明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以及有前論文和成果證明的復印件。 三、出國留學人員可以來閩定居就業(yè),也可以智力回流的形式應聘來閩服務。來閩的留學人員可以在國家機關,全民、集體、鄉(xiāng)鎮(zhèn)企事業(yè)單位,私營、股份制企業(yè)或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也可以在國(境)外企業(yè)(公司)駐閩機構,或我省企事業(yè)單位駐國(境)外機構工作。留學人員既可來閩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入股、項目承包,也可自辦、合辦科技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還可以個人或國(境)外注冊公司的名義在閩投資。 四、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貫徹來去自由、雙向選擇、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由國內政府人事部門給予安排落實;可由本人或委托國內親友以及通過工作站聯系接收單位;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聯系物色在國外的留學人員。由國家教委或國家人事部分配來閩工作的留學人員,省人事局負責接轉關系或安置。其他無公職來閩定居就業(yè)的留學人員,接收單位落實后,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辦理錄用手續(xù)。系保留公職的留學人員,來閩后要調整到專業(yè)對口的單位工作,原單位應予支持,按人事調配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留學人員需安置或要求到國家機關工作的,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短期應聘來閩工作的留學人員,經個人、用人單位和工作站三方訂立短期聘用協(xié)議后,由工作站介紹到用人單位。來閩工作的留學人員,完成約定的科研項目、工作任務或受聘合同期滿的,可以繼續(xù)留在原單位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選擇單位;可以流動到外。ㄊ校┕ぷ,也可申請再次來閩工作。需要調動單位、流動到外。ㄊ校┕ぷ骰蛏暾堅俅蝸黹}工作的,用人單位應予協(xié)助,按智力流動、人事調配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持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的,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xù)即可隨時再出境。持過期因普通護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護照的,可以辦理護照延期或換發(fā)新護照,也可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護照的延期、更換手續(xù)應于入境前在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無固定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要求再次出國(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憑工作站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有關手續(xù),確保來去自由。 五、來閩定居就業(yè)的留學人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安排:到企事業(yè)單位的,不受編制、增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總額的限制,接收單位可分別向當地政府的編委、人事、勞動部門或企業(yè)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專項批辦。安排到福州、廈門等城市工作的,不受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戶口指標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費,憑當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證》,到住處所在地的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遷入手續(xù)。留學人員來閩,無論到全民或非全民單位工作,經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批準,都可以錄用為國家干部,檔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報送,其余由用人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報送辦理。 (二)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承認國外的學歷、學位和專業(yè)技術職務。原已具有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來閩后繼續(xù)從事本專業(yè)技術工作的,可按相應的職務直接聘任,對其中的優(yōu)秀拔尖人才,給予破格聘任。未評聘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評審任職資格、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留學人員來閩工作初次受聘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不受職數或崗位的限制,事業(yè)單位可向政府人事部門申報專業(yè)技術職務專項聘任指標;企業(yè)可以自主聘任。 (三)工資待遇和工齡計算:原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留學回國后可以復職或重新安排工作。其他留學人員可根據學歷或專長,由人事部門安排適當的工作。留學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其擔任的工作(職務)確定,優(yōu)秀拔尖人才的工資可以高于同級同類人員,不受限制。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經國家人事部的批準,可以享受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的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經省委批準,被評為省優(yōu)秀專家的,可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省優(yōu)秀專家生活津貼;在企業(yè)單位工作的,經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撥增工資基金,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生活津貼。各地應根據財力情況拿出部分資金,適當解決有突出貢獻留學人員的生活待遇問題。留學人員出國前和回國后的工齡可連續(xù)計算。其中按國家教委規(guī)定的年限在國外高等院校注冊學習的時間;公派留學人員在批準期限內的國外進修時間;自費留學人員在批準停薪留職期限內的國外學習時間,可以合并計算連續(xù)工齡。 (四)工作條件:來閩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fā)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優(yōu)先為其提供必要的實驗場所、設備和助手,專項撥給不少于1萬元的工作啟動費。對留學人員中的學科帶頭人、高精尖專業(yè)技術人員,允許他們在國內外選聘助手,由用人單位為其配備工作秘書,不受單位編制的限制,可報當地政府編委專項批辦。留學人員因科研工作急需,通過海外親友進口試劑、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比照科教用品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所需外匯,憑單位的用匯說明報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匯付海外代購墊款人。屬于國內空白、省內經濟建設急需的科研項目、課題和高新技術,需要建立實驗室、添置全套設備的,省屬事業(yè)單位可向省科委申請專項資助。經國家科委批準,組織召開有關領域國際學術研討會經費尚有困難的,省屬事業(yè)單位可由其政府主管部門向省財政申請?钛a助。 (五)住房:根據用人單位的住房條件,優(yōu)先解決來閩留學人員的住房問題。凡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安排不低于三類標準的住房(三室一廳),每戶安裝一部電話;獲得碩士學位或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安排不低于二類標準的住房(二室一廳)。凡屬于留學人員的住房應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與引進人員共同負擔。地(市)、縣(市、區(qū))兩級引進人員的住房一般由當地政府統(tǒng)籌安排,有條件的可以批地建房,提供房源,以優(yōu)惠價出售,解決引進人員的住房問題。 (六)路費和安家費:留學人員到我省工作地的國際旅費,由用人單位實報實銷。此外,對有隨歸、隨調家屬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按戶一次性發(fā)給不低于以下標準的安家費:到沿海地區(qū)工作的,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人員2000元,中級職務或碩士學位人員1000元,其他人員500元;到48個山區(qū)縣工作的,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人員3000元,中級職務或碩士學位人員1500元,其他人員800元。上述費用,行政、事業(yè)單位分別從行政、事業(yè)費中“其它費用”項目報支,企業(yè)單位由企業(yè)成本費中列支。路費以及屬于引進高級職務人員費用,如用人單位確有困難,可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經審定后,由主管部門向同級地方財政申請補助。 (七)家屬子女的隨歸、隨調、隨遷:留學人員的配偶以及16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以隨歸、隨調或隨遷。身邊無子女的,可隨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歸配偶原在福建有工作單位的,可回原單位工作,也可根據本人專長由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其他隨歸、隨調、隨遷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安排工作,當地政府人事、勞動部門予以辦理有關手續(xù)。配偶在農村的,由用人單位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專項批辦“農轉非”手續(xù),再按規(guī)定辦理子女隨遷手續(xù)。隨歸、隨調、隨遷的配偶、子女來閩,不受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戶口指標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費,憑當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直接到住處所在地的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手續(xù)。隨歸、隨調、隨遷人員因故不能與留學人員同時遷入的,經征得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以在一年內遷入。隨歸、隨遷未成年子女,可在戶口所在地劃片就近進入小學、初中或重點高中學習,由當地教育部門協(xié)同學校為其辦理入學、轉學手續(xù),轉學到重點中學的,按照學籍管理規(guī)定,參加編級考試,給予適當照顧。其中在國外生活五年以上,回國入校學習三年內升學的,可享受降低錄取線20分的照顧。 六、以智力回流形式來閩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已加入外國國籍經常來閩工作的留學人員,按我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辦理出入境簽證和居留證有關手續(xù)。 (二)應聘來閩的留學人員向我省無償提供的先進設備、儀器儀表、化學試劑、圖書資料,海關予以從寬征(免)稅驗放;在閩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或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所攜帶的自用合理數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費品以及小轎車一輛等,憑省人事局出具的“引進海外專家證明書”,依照海關對聘請來華工作的國外專家攜帶進出境物品管理規(guī)定予以免稅放行。 (三)無償來閩幫助工作超過六個月的留學人員,可攜帶配偶,并可安排一周時間在閩旅游,其夫婦的生活費由用人單位提供。 (四)留學人員在閩創(chuàng)辦獨資、合資合作企業(yè),經省經貿委批準,符合三資企業(yè)條件的,可享受當地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優(yōu)惠待遇。 (五)為我省所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可高薪聘請,所付工薪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留學人員在閩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工薪部分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其它收入由工作站出具證明,報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通過指定銀行匯出國(境)外。 七、到我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三資企業(yè)或經濟特區(qū)、開發(fā)區(qū)、高科技園區(qū)和48個山區(qū)縣工作的,經用人單位與留學人員雙方商定,或按當地規(guī)定,可享受其它方面的優(yōu)惠待遇。 八、留學人員來閩做出貢獻,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給予重獎。 (一)攜帶技術和科研成果投入生產,農業(yè)年新增凈產值(即增產價值扣除成本)和工業(yè)年新增稅后利潤分別在1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以最高年份為基數,根據利潤率的高低,按5-1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獎勵。屬于個人完成的,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全部發(fā)給個人;屬于集體完成的,按不低于50%數額扣稅后獎給項目主持人,余下扣稅后獎給其他參加者。農業(yè)獎金來源原則上由受益單位(或個人)負擔,受益者不明確的由當地政府決定。工業(yè)獎金從受益單位稅后利潤中提取。如三年未到,廠長(經理)的承包期已滿,一般應在承包期內兌現。農業(yè)獎由產生效益縣級以上農業(yè)主管部門出具經濟效益證明(該項目前一年度和本年度的面積、數量、產值、成本等),留學人員所在單位匯總并提出推薦意見,向當地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申請,由農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人事、科委、財政等部門審定后獎勵。工業(yè)獎由受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效益證明「該項目前一年度和本年度的產量、產值、稅收(含按政策減免稅部分)、利潤」,留學人員所在單位向受益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人事、經委、科委、財政、稅務等部門審定后獎勵。對于經濟效益特別顯著的,由當地政府給予嘉獎。三年內最高年份新增稅后利潤在500萬元以上的,獎給三類標準的住房(三室一廳)一套;新增稅后利潤在800萬元以上的,獎給三類標準的住房一套、桑塔納轎車一輛;新增稅后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的,獎給三類標準的住房一套,奧迪轎車一輛。政府嘉獎每年頒發(fā)一次,由上述審定獎勵的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逐級送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所需費用視受益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上交國家稅收情況,由同級政府確定承擔。 (二)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項目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成果獎的,按我省科技成果獎勵條例給予獎勵。科研成果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分別由省科委和省社會科學規(guī)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我省有關審批程序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據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三)向國際市場推銷福建產品成功的,按銷售額的1%比例提取獎金,由受益單位一次性發(fā)給。 (四)引進國外技術、資金、項目改造我省企業(yè),按投產12個月內扭虧或新增稅后利潤在5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效益證明,留學人員所在單位向受益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人事、經委、外經貿委、科委、財政、稅務等部門審定后,由受益單位按1-3%的比例一次性發(fā)給獎金。 九、對引薦出國留學人員和海外人才智力或技術項目有功的人員,由用人單位依據其引薦人才或項目所做出的貢獻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按以上規(guī)定所獲得的獎金以及留學人員來閩工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稅法規(guī)定免稅范圍的,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獎金允許攤入當年企業(yè)生產成本。 十一、依法保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來閩留學人員提供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個人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一律尊重本人的意愿給予保密和保護。留學人員也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guī)。 十二、引進人才智力基金從多渠道籌集建立,由政府人事部門統(tǒng)一掌握,用于引進省外、海外人才智力費用;饘嵭薪y(tǒng)一管理、獨立核算,其使用按章程規(guī)定并接受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省政府視我省財力情況,分三至五年籌集300-500萬元,作為基金?。省引進人才智力基金會1994年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設在省人事局內;饡磕昕赏ㄟ^吸收海內外人士和受益單位的捐助,以及采取“會員制”收取會費,以擴大基金,開展活動。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比照上述辦法建立地(市)縣(市、區(qū))引進人才智力基金。 十三、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經省人事局認定,在職業(yè)選擇、職稱評聘、工作和生活條件提供,以及做出突出貢獻獎勵等方面,可按照本辦法的第四、七、八、十、十一條,以及第五條的第(一)、(二)、(三)、(四)、(五)款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四、福建省人事局是福建省綜合管理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的機構。所屬的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負責為回國留學人員在政策咨詢、工作推薦、落戶安置、家屬安排糾紛調解以及再次出國等方面提供服務。 十五、本辦法于1994年6月27日起生效。 十六、本辦法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執(zhí)行中若產生產生爭議,由各級政府人才流動外文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調解、仲裁。 1994年6月23日 (來源:神州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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