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報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核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紀周受賄案的一審判決。 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李紀周表示認罪服判。根據法律規(guī)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復核。所作裁定送達后,一審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