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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其出國前,由國內選派單位明確出國留學任務及期限。少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確因業(yè)務需要,需延長在國外的留學期限,應經過批準,但在延長留學期限內,不能改變留學身份。延長留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只能申請一次。 2、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內者,須提前1個月由本人持國內派出單位同意信件,并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由使,領館審批, 3、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審批辦法是: (1)申請人必須提前3個月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填寫“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簡稱“JW104表”),并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 (2)“JW104表”由使、領館審核并提出意見后,轉給申請人的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 (3)上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JW104表”后兩個月內,經征求派出單位意見后作出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函(電)告中國駐外使、領館并報國家教委備案; (4)“JW104表”自使、領館寄出后的3個月后得不到答復的,該項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由使、領館審定。 4、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獲準延長留學期限內的國外費用均應自行解決。對原定由國家提供回國旅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旅費從所得國外資助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使、領館根據我在當地公費留學人員生活費標準核算后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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