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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民〕復〔1990〕12號 1990年8月28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拘束力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 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 承認其拘束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拘束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guī)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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