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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法院有權受理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同時向兩國法院起訴的案件的批復
1985年9月18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5日(85)滬高民核字第7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旅居美國的中國公民張雪芬,為與居住國內的賀安延離婚,向我國法院起訴,同時也向美國法院起訴,現(xiàn)美國法院已作出判決,我國受訴法院是否還應作出判決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報告的意見,在張雪芬未撤回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國受訴法院得依法做出裁決,不受外國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決的影響。 另外,在張雪芬一案中,在我國與美國尚無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的情況下,美國法院通過美國駐滬總領事館直接向我國內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是不允許的。 二、關于華僑向居住國法院起訴離婚,其國內配偶不應訴;或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其國內配偶不上訴,而另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我國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也同意你院報告的意見,即我國領域內的中國公民的婚姻關系,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在上述情況下的起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法裁決。此復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guī)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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