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華僑回國定居的正當權利,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第三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條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審批華僑的回國定居申請。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并通知華僑本人領??;不予批準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fā)之日起六個月。華僑本人應當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者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申請補發(fā)。
第六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時間一年以上。
(二)擬定居地為城市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費用來源不低于海南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擬定居地為農村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費用來源應達到當地人均收入水平。
(三)本人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國內親屬能為其提供固定住房保障。
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以下一式4份材料:
(一)《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附貼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二)《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三)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四)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六)合法收入證明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七)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國內親屬能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證明。
華僑委托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受托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第八條 辦理程序及工作時限:
(一)市、縣政府僑務部門受理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并在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二)當地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注銷資料、在國內連續(xù)居住時間等進行審查核實,作出審核意見并書面回復市、縣政府僑務部門。
(三)市、縣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
(四)省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如有疑義,可于5個工作日內函請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及其他情況。
(五)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應當在收到核查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函復省外事僑務辦公室。
(六)省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回復函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憑申請人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和護照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十條 《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印制并在網上發(fā)布,申請人可從海南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上下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