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guī)定:“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權利,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國家根據(jù)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
本法對歸僑、僑眷實行的這一原則是中國共產(chǎn)黨長期以來對歸僑、僑眷實行16字方針的法律化和規(guī)范化。中國共產(chǎn)黨歷來重視僑務工作和維護僑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開的中國共產(chǎn)黨的“七大”上,毛澤東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確提出了“保護華僑正當?shù)臋嘁,扶助歸國的華僑”的護僑原則。這一原則在新中國成立時具有臨時憲法意義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得以確認。
此后,中國的憲法也都明確規(guī)定了護僑的原則。20世紀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對歸僑、僑眷,要根據(jù)其特點,給予適當照顧的方針。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共中央提出對歸僑、僑眷要實行“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jù)特點,適當照顧”的16字方針。這一原則在長期的僑務工作實踐過程中,深得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擁護和社會各方面的認可,并經(jīng)實踐證明是一個正確的、行之有效的、符合僑心民意的原則!稓w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將該原則通過立法程序,予以提高與升華,使之成為僑務法律中維護僑益的總原則。其含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歸僑、僑眷是中國公民的一部分,他們與其他中國公民一樣,享有中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一切權利,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義務。
中國憲法規(guī)定的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年滿18歲以上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zhì)幫助的權利;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納稅的義務;有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chǎn),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責任以及保衛(wèi)祖國的神圣職責。
歸僑和僑眷作為中國公民與其他中國公民一樣,既享有憲法和法律上的權利,又應承擔憲法和法律上的義務,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