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酒店須向游客征旅游稅 未繳納視為犯罪
中國僑網4月5日電 據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報道,馬來西亞旅游及文化部長納茲里4日在下議院提呈2017年旅游稅法案一讀,規(guī)定所有酒店業(yè)者必須向游客征收旅游稅。
旅游稅是以租用的房間多少計算,而非以人頭計算,若一間房間住客超過一人,其他游客無需承擔旅游稅。
根據法案,所有酒店業(yè)者必須向關稅局申請注冊,以在期滿時繳交旅游稅給關稅局,違例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游客若沒有繳納旅游稅、罰款、附加費或其他費用將被視為犯罪,可被禁止離開大馬,直到還清旅游稅為止,或給予一些能讓關稅局總監(jiān)滿意的抵押或保障。
法案授權旅游部長制定合理的旅游稅率,豁免任何游客繳交和酒店業(yè)者征收旅游稅,以及決定任何酒店業(yè)者豁免注冊。
法案闡明,“住宿場所”定義為任何為游客提供住宿的建筑物,包括宿舍、酒店、旅館、招待所及休息室。
在法令生效之后,所有酒店業(yè)者必須在30天內向關稅局注冊,違例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指出,酒店負責人必須發(fā)出以馬來文或英文書寫的旅游稅收據給游客,單據必須清楚例明旅游稅的數額。收據不能由非業(yè)主或負責人發(fā)出,違例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闡明,涉嫌逃稅或欺詐業(yè)者,可面對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刑罰。
經營酒店業(yè)者若無法在滿期時出示旅游稅資料或文件,或無法繳交旅游稅給關稅局,負責人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闡明,除了酒店業(yè)者可被對付,當天值勤的員工或酒店代理若犯錯,也可背負法律責任。
業(yè)者也必須收藏所有以馬來文和英文書寫的旅游稅資料、文件和記錄長達7年,否則屬于違例。
若酒店業(yè)者要結束營業(yè),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關稅局總監(jiān)。
若業(yè)者不小心多付旅游稅、罰款、附加費或其他費用給關稅局,可在6年期限內填寫表格,向當局索回有關款項。
2017年旅游稅法案賦予關稅局官員極大權力,包括有權在無須搜查令下突擊酒店進行搜查、充公文件、逮捕相關人士等,權力相等于在刑事程序法典下任何等級的警員。
官員有權自由進入酒店進行檢舉行動,酒店負責人或職員必須給予官員配合,違例者可被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酒店負責人不能阻止官員進入酒店查辦,否則可被判坐牢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推事庭也可發(fā)出搜查令給官員進入酒店進行搜查和逮捕。官員也可破門而入或使用暴力解除障礙。
在此法案下,關稅局總監(jiān)若認為業(yè)者或負責人涉嫌欺詐提供偽造資料,可向業(yè)者征收更高的旅游稅務。
關稅局總監(jiān)也有權允許業(yè)者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旅游稅或罰款。
法案闡明,法庭可以諭令違法的業(yè)者繳付罰款。










